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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 2025/1/18 10:36:59 | 人气: | 21 |
我国农村土地二轮承包进入集中到期阶段,人们越来越关注接下来新一轮土地承包的安排问题,尤其是一些特殊群体,比如国家公职人员、外嫁女、整户消亡的五保户等原有承包地将作何安排。
其实早在2017年国家对土地二轮承包到期后如何安排就已经作出了“保持土地承包关系稳定并长久不变,二轮土地承包到期后再延长30年”的重要部署,指出新一轮土地延包采取“大稳定、小调整”原则确保绝大多数农户原有承包地继续保持稳定。对于无异议的承包户,新一轮土地承包将直接顺延原有的承包地并签订新一轮土地承包合同。
但是距第二轮土地承包之初已经过去30年了,这期间农村发生的天翻地覆的变化,尤其是承包户内人员的变动,一味坚持“原封不动”势必不能顺应农村实际情况。因此土地延包既要遵从“大稳定”原则,同时还要重视“小调整”的重要意义。
那么,承包户内人员变动下,特殊群体的承包地在新一轮土地承包中将作怎样的安排呢?目前国家正在一些省市积极开展土地延包试点工作。比如安徽省由于第二轮土地承包开始较早,目前全省的二轮土地承包已经相继到期。
2024年安徽省对于二轮土地延包工作已经启动整省试点,通过实践尝试也积累了不少经验,针对社会关注较高的特殊群体的土地延包工作,安徽省也作出了较为具体安排和部署。具体怎样安排的,咱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安徽阜南的村民老张在二轮土地承包之初全家人在新疆,当时就没有分配到承包地。转眼30年过去,二轮土地承包也到期了,早已回归故乡的老张一家就向所在村集体提出了土地承包申请。
村里通过村民代表会议同意后,将村里通过复垦地、销户五保户收回的3.5亩土地分给了老张一家耕种。近日老张进行了土地二轮延包网签,这标志着老张这个无地户在新一轮土地承包中正式新分到了承包地。
老张在新一轮土地承包中新分配到土地的案例只是安徽省无地户农民重新分配土地的一个缩影。国家对此也有相应政策,指出对于二轮土地延包,缺地少地户应得到保障,土地来源是村集体预留机动地、新开垦地和收回地。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农村整户消亡,意味着“户”的主体已经灭失,土地承包经营权自然由于履行主体的灭失而消失,因此消亡户原有承包地也将被村集体收回。
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在对待整户消亡“五保户”的承包地,具体是如何做的呢?
经过村民代表讨论后议定,五保户整户消亡的,其土地承包权收归集体所有。根据该五保户生前生活扶助和赡养情况,由生前生活扶助人或赡养人耕种三年,满三年后由村组将该户土地收回处置。
不得不为这样的做法点赞,该措施充分考虑了实际情况,更具人情味,有利于促进农村的稳定与和谐发展。
闺女外嫁、女婿入赘,其个人生活的所在地已经发生变更。根据国家政策,外嫁女与入赘婿的承包地既不能娘家、婆家“两头占”,又不能娘家、婆家“两头空”。
比如安徽一地在土地延包试点中首先充分尊重妇女的意愿,提倡外嫁女在现居住生活地享受相应的承包地权益,对于居住地与承包地保持一致的,维持现状延包。居住地与承包地分离的,在承包所在地延包,其承包权益的实现,由家庭内部协商解决。
在安徽省试点中,进入国家公职系统的公职人员,比如国家公务人员、事业单位人员、国有企业员工、部队军官等,对待这类群体人员绝大多数不能参与新一轮土地延包。对于他们的原有承包地,采取由户内其他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继续承包,这样他们的承包地并不会有较大变动。
国家公职人员享受国家体制内福利,并不依靠农村土地为生活保障。因此即将实施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中将公务员列为丧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的情形,失去集体成员的身份意味着农村土地权益的丧失。
举家进城落户的农民,还能参加土地延包工作吗?按照国家政策精神,国家依法保障进城落户农民的合法土地承包权益,不得以退出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为农户进城落户的条件。
即将实施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明确集体成员不因务工、经商等原因而丧失集体成员身份,进城落户农民即便进城落户成了城镇户籍,依旧可以被认定为集体成员,因此也就为继续享有农村土地承包权益提供了法理依据。
但是国家也鼓励有稳定非农就业或稳定收入来源享有城镇社会保障的进城农户依法自愿有偿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或将承包地退还给村集体,也可以流转土地经营权。对于长期弃耕抛荒承包地的,村集体可以依法采取措施防止和纠正弃耕抛荒行为。
“大稳定、小调整”的二轮土地延包政策,既利于土地延包工作的开展,又能兼顾农村实际情况,对于特殊群体的土地延包,一些地区已经作出了试点经验,这对于全国范围内土地延包工作将起到很大的借鉴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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